近期,中国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项公告,旨在加强对人民币买卖行为的监管,以维护人民币的信誉、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货币文化的健康发展。公告依据《人民币管理条例》和之前的相关通知,对人民币的买卖做出了明确规定。具体内容如下:
首先,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买卖人民币,但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形:一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宣布停止流通的人民币,自公告之日起允许进行买卖;二是纪念币的买卖,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,但普通纪念币在正式面向公众进行兑换之前不得交易;三是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特定情况。
其次,在进行上述人民币及纪念币的买卖时,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遵循诚实、守信、自愿和公平的原则,确保销售信息真实准确,禁止虚假宣传,特别是对收益的夸大以及对收益无风险的承诺。同时,买卖人民币不得被用于洗钱、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。
公告还强调,任何装帧纪念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时,必须标明装帧单位的名称。此外,未经授权不得在产品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名称、标识以及行长签名等。制作纪念章、纪念券和工艺品等商品时,也不得使用人民银行的名称或货币单位,及误导消费者的宣传。
对于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将依据《人民币管理条例》进行处罚,涉及欺诈或诈骗的行为依据不同情节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将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一起,对买卖人民币的活动进行清理整顿,特别是网络平台上的交易,将依照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。
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如有违反法律法规,利用职务之便参与非法人民币买卖,将依法被追究责任。对于外国货币及港澳台地区货币的违法交易,也将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处理。
最后,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,之前有关的通知和公告将同时废除。此公告的具体解释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。